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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会国际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校工会 发布日期:2025-1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劳模和名师、名家等优秀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激发我校教职工的创新创造活力根据《湖北省职工(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鄂工办〔2021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特色为规范我校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的创建、运行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工作室是由政治坚定、业务精湛、贡献突出的劳动模范、工匠人才或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带头人为领衔人,以其姓名命名,吸纳从事教学科研的一线教职工参加,以开展技术攻关、技能传承、科研创新、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注重发挥传帮带作用,服务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教职工创新团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九游会国际工会正式命名并挂牌的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四条  通过创建活动,引导广大教职工立足岗位,潜心钻研,积极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校工会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与创新工作实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命名,每次命名1–3个九游会国际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第五条  创新工作室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由工作室所在分工会进行申报,经校工会资格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校内公示、正式命名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工作室。

第六条 申报创新工作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领衔人。领衔人应政治坚定、师德高尚,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理论素养、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及相当层次人才优先考虑。

2.有创新团队。团队专业、学历和年龄结构合理,协作氛围良好,围绕明确的研究方向或攻关任务已持续有效运行1年以上。

3.有制度保障。工作室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明确的攻关课题与创新目标,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如专业资料、信息网络、器材工具、实验仪器等)及稳定的经费保障。

4.有创新成果。每年至少承担1-2项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技术攻关或创新课题,取得经认定的创新成果(如专利、技术标准、学术论文、成果转化、教学改革案例等),并产生一定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有示范效应。积极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技术传承、人才培养、培育精神等功能,有效带动本领域、本单位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和教职工职业能力提升,服务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区域发展。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创新工作室申报表;

(二)创新工作室领衔人所获荣誉称号和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相关材料

(三)创新工作室相关管理制度、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四)团队主要成员近年来获得的主要荣誉、职业资格与技术等级证书;

(五)创新成果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鉴定、成果应用证明、代表性论文著作等);

(六)其他能反映工作室建设与成效的图片、视频等辅助材料。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规范创建管理。创新工作室应建立健全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活动开展、项目进展、成果产出与成员成长等情况,定期自查总结。所在单位分工会应加强指导与服务,提供必要支持,并于每年年末向校工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  实行更名管理制度。创新工作室因领衔人调整,需要更改创新工作室名称的,依照申报命名程序提出书面更名申请,说明更名理由、新领衔人基本情况及后续工作计划,报校工会审批备案。

第十条  建立考核机制。各推荐分工会负责对创新工作室进行日常指导与年度考核,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校工会备案。校工会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对运行不良的工作室提出整改要求;对管理不到位的分工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创新工作室因工作条件已不能满足于日常活动开展的,可提出退出申请,如领衔人退休或转岗,单位重组、合并以及研究领域、服务对象发生变化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摘牌,取消创新工作室称号。

(一)领衔人触犯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受到刑事处分,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及时更换领衔人并进行更名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师德失范事件的;

(三)日常活动组织开展不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无法正常开展创新工作的;

(四)创新工作室及成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学术不端,经查属实的;

)其他应当摘牌的情形。

工作室退出或摘牌,应由原申请单位依照申报命名程序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经费使用与资产处置情况,经校工会研究同意后批复备案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创新工作室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由所在单位统筹保障。校工会在工作室立项建设后的前2年,每年给予1万元经费补助,专项用于支持工作室开展创新活动。补助经费纳入所在单位工会经费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校工会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与维护、技术资料采购、人才培养(师带徒、技能培训、技术交流等)、项目攻关、成果鉴定与申报、专利申请与维护、宣传推广等与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不得用于接待、发放职工福利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各类支出。

第十五条  工作室更名后,校工会补助经费结余可继续使用;工作室退出,校工会补助经费结余可由所在单位工会用于其他群众性创新活动;工作室被摘牌撤销的,剩余补助经费应退还校工会。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与学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