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工匠人才的示范引领带头作用,激发我校教职工的创新意识,提高我校教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创优能力、创业能力,根据《湖北省职工(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为规范我校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工作室是指由掌握高超技能、善于创新创造、发挥领军作用的劳动模范和工匠人才为领衔人,以其名字命名,吸纳若干从事教学科研的一线职工参加,注重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协作攻关和革新创新活动,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职工创新团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民族大学工会命名挂牌的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四条 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引领广大教职工立足岗位,刻苦钻研,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校工会将根据创建活动实际,每两年命名湖北民族大学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1-3个。
第五条 创新工作室申报工作应自下而上进行,由创新工作室所在分工会提出申请,经校工会初步审核后,组织评审、公示、命名,并适时在校级创新工作室中择优申报省级创新工作室。
第六条 创新工作室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领衔人。原则上以1名在技术技能等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理论水平、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的劳动模范、工匠等高技能人才以及技术带头人为领衔人。其中,领衔人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获得者优先。
2.有创新团队。在领衔人带领下,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工作,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协作氛围浓厚,已有效运行1年以上。
3.有制度保障。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安排、技术攻关课题和创新目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配备必须的专业技术资料、信息网络、器材工具、试验仪器等设备设施以及保障创新活动正常开展的工作经费。
4.有创新成果。每年至少承担1-2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创新课题或技术攻关项目,取得有关方面认可或认定的创新成果,或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示范效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培养和集聚人才等功能,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技能素质提升。
第七条 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包括:
(一)创新工作室推荐审批表;
(二)创新工作室领衔人所获荣誉、称号和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相关信息;
(三)创新工作室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四)创新工作室主要成员获得表彰奖励的荣誉证书、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证书等;
(五)相关创新成果取得情况:包括创新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等。
(六)其他能展示创新工作室申报要求的图文及视频资料等。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规范创建管理。创新工作室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创建工作台帐,记录日常活动、创新成果和成员发展等事项,定期开展自查。所在单位分工会应加强对其日常工作的指导,为创新工作室各项活动开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每年年末向所在单位分工会报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建立更名管理制度。创新工作室因领衔人调整,根据工作需要更改创新工作室名称的,依照申报命名程序及时提出书面更名申请,需注明更名原因、新任领衔人情况介绍及创新工作室工作规划等,经校工会研究同意后予以批复备案。
第十条 建立考核制度。各推荐工会应加强对创新工作室的工作指导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前上报校工会备案。校工会将适时组织专班,对创新工作室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推荐工会考核情况进行检查。凡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创新工作室,要求其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落实;不按规定进行考核管理的推荐工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创新工作室因工作条件已不能满足于日常活动开展的,可提出退出申请,如领衔人退休或转岗,单位重组、合并以及研究领域、服务对象发生变化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摘牌,取消创新工作室称号。
(一)领衔人触犯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受到刑事处分,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及时更换领衔人并进行更名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日常活动组织开展不力,相关检查或考核不合格,经整改仍不能正常运转的;
(四)创新工作室及其成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五)其他应予以摘牌的情形。
创新工作室退出与摘牌管理依照申报命名程序,由其原申请单位向校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其中需注明校工会拨付的相关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校工会将具体研究同意后予以批复备案。
第四章 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经费主要由所在单位承担,校工会在立项建设的前2年每年补助经费1万元,鼓励和支持创新工作室开展创新活动。补助经费纳入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经费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经法规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校工会给予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工作室的建设和运行,包括办公用品购置,开展师带徒、技术研修、传承技艺、技能推广与技术交流等人才培养,实施技术攻关、革新以及成果鉴定、专利申请、宣传推广等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扩大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不得用于接待费、发放职工福利等;严禁用于乱发津补贴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任何支出。
第十五条 创新工作室更名,校工会给予的补助经费结余可用于更名后的创新工作室使用;创新工作室退出,校工会给予的补助经费结余可由所在单位工会用于其他群众性创新活动;创新工作室摘牌撤销,相关补助经费结余应退还校工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对创新工作室的工作安排,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