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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校鄂民院党发【2016】7号、鄂民院干发【2016】7号、8号文件通知,结合4月11日学校干部大会会议精神,现将部分机构及干部调整后资产移交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机构及干部调整,原则上不新购办公设备及家具。
二、轮岗干部需与原单位办理所有办公设备与家具移交手续,变更使用人,不得将原单位资产带入新单位。
三、原单位撤销重新组建新单位的轮岗干部,由干部本人将原使用的所有办公设备及家具带入新单位,并将明细清单报资产管理处,变更责任单位与资产编号。
四、原单位撤销后合并或组建的新单位,由新单位负责人清理核实原单位所有资产,并将资产明细清单报资产管理处,变更责任单位与资产编号。
五、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轮岗干部,不得将原法人单位办公设备与家具带入新单位;原属校本部的各类资产也不得带入二级法人单位。
六、行政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与家具配置不得超过政策规定标准。
特此通知。
资产管理处
2016年4月12日